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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四川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管理试行办法》的意见

泸市府发〔2002〕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四川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试行办法》已于2002年7月12日经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 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切实搞好我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的发 展,增强出口创汇能力,现提出我市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按照农业部、四川省政府的划分,我市泸县是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龙马潭区、合 江县、江阳区、纳溪区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缓冲区,古蔺县、叙永县为控制区,均实行与《 四川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试行办法》相一致的动物防疫检疫管理。
  二、市,县、区政府从2003年起,将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和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对下级政府 和有关部门的目标管理中进行考核。
  三、市,县、区政府成立以分管农业工作的政府领导为组长,畜牧部门负责人为副组长,公 安、交通、财政、工商、卫生、出入境检验检疫、邮政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无规定动物疫病 区建设领导组。
  四、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中的动物疫病控制体系、动物防疫监督体系、动物疫情监测体系和动物防疫屏障体系由市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和申报,分级指导建设。
  动物疫病控制体系包括动物免疫、检疫、消毒、驱虫等内容。
  动物防疫监督体系包括动物防疫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建立和违法违章案件的查处等。
  动物疫情监测体系包括市、县、乡三级,市级建立“泸州市动物疫病监测诊断中心”开展常规动物疫病监测诊断和新发生的动物疫病初步诊断。县级建立动物疫病监测诊断室,开展常规动物疫病的监测诊断。乡级应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市、县、乡三级均应配备采样、送检设备。
  动物防疫屏障体系包括自然屏障与人工屏障,人工屏障包括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外运报检点、换证处、监督点等。
  五、各县区政府应制订动物疫病防制方案,明确各部门责任,落实相应的防治经费和物资。
  六、动物疫病防制实行“五统一”管理办法。即:统一免疫对象、统一免疫程序、统一物资供应、统一票据管理和统一证、标管理。
  统一免疫对象。我市畜禽强制免疫对象为猪瘟、新城疫、口蹄疫。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强制免疫对象,报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备案。
  统一免疫程序。我市畜禽疫病实行春秋两季普免与日常免疫相结合的方法,同时实施消毒、驱虫,强制免疫率和消毒面必须达到100%。日常免疫按以下程序进行:
  猪瘟:实施两段免疫,仔猪阉割时首免,60日龄左右加强免疫。
  口蹄疫:在猪瘟首免时,分部位注射,6个月后再次免疫。
  鸡新城疫:7—14日龄首免,28日龄以上再次免疫,可用疫苗均应为弱毒苗。
  禽流感:按国家防制规定办理。
  统一物资供应:预防用生物药品、器械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管,各县、区以上年免疫使用疫苗为基数,在结清有关费用后凭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证明到生药厂领取。消毒药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向省畜牧食品局指定厂家统一组织供应,驱虫药必须使用规定的药物。
  统一票据管理:我市动物防疫检疫收费按泸市价字〔1999〕119号文核定的标准执行。收据必须使用省、市财政监制的定额专项收据。市财政局和市畜牧局负责防检票据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统一证、标管理:动物防疫必须建立免疫档案,免疫档案包括畜主、畜别、数量、免疫病种、免疫日期、防疫员姓名以及疫苗名称、批号、生产日期、免疫证号、免疫耳标号等。免疫后发放免疫证明,佩带免疫耳标。
  七、为进一步加强产地检疫工作,应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报检点,动物出售、屠宰或发生流动前,必须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检疫员申报检疫,经营户、肉食品加工厂、屠宰厂(场)应凭免疫证、标收购动物。对农民自宰自食动物的产地检疫工作,应通过加强年宰屠工管理,确保免疫证、耳标的回收,促进产地检疫工作再上新台阶。
  八、各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应对下级单位每年所使用的各类动物防疫用生物药品、证、章、标志等提出量化指标下达任务,制定管理制度,加强督查。对非法购买生物药品,擅自印制标、证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加处罚。
  九、对规模养殖场(户)、奶牛场、屠宰、加工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单位,市、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制订疫病及质量监测方案,定期采样抽检,并向社会公告抽检情况。对销往市外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经过抽检合格后才能发给“四川省牲畜口蹄疫非疫区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十、建立健全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目标考核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防疫员、检疫员实行资格准入和竞争上岗,并采取年度综合计分考核和业务考试相结合的办法,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农业 畜牧业 动物 疫病 办法 意见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泸州军分区。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2年11月21日印发

(共印 150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