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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泸州市委、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泸委发〔2001〕29
号),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更名为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市政府主管政府法制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编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组织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实施,并具体承担审查、协调、修改规范性文件工作。
(二)组织承办省人大、省政府发送市政府征求意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汇总上报修改意见。
(三)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纠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
(四)办理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五)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继续执行、修改或废止的意见。
(六)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政府各部门、县区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市政府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并负责依法审查涉及行政复议的规范性文件。
(七)办理因不服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和涉及市政府的行政赔偿案件 。
(八)
研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法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实施过程中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九)
研究政府法制与经济建设、社会管理、经济发展、宏观调控、改革开放等带普遍性的重大问题,为市政府决策提供意见;拟定市政府依法行政的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负责市级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和县、区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对有关仲裁业务工作进行协调、指导。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设3个职能科室:
(一)综合科
负责机关的文秘、机要、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培训、劳动工资、档案、新闻、信访、保密、保卫、后勤服务、行政管理、目标管理、编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汇编和各科之间业务协调工作;负责政府法制综合研究,研究市政府法制与经济建设、社会管理、经济发展、宏观调控、改革开放等带普遍性的重大问题,为市政府的决策提供意见;承办市政府法制事务与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市政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联系工作;研究撰写有关重要文稿,负责市级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和县、区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二)法规科
负责编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计划,审查、协调、修改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组织承办省人大、省政府发送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研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法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建议;拟定市政府依法行政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纠正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具体办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区政府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产生的矛盾和争议;办理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
(三)行政复议应诉科(与综合科合署办公)
负责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市政府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并负责依法审查涉及行政复议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办理因不服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对全市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负责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政府申请行政赔偿的案件;研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实施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建议;办理市政府涉及经济、民事、法制事务的调查、研究、论证工作(负责市政府职能范围内的城市房屋强制拆迁等案件的审查工作);负责对有关仲裁业务工作的协调、指导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正科级);科级领导职数3名。机关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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